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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