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64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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