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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7: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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