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行为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该违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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