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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5:1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七师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人社系统在执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上报、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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