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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4:4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第四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2018年公布)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 附件2第3项:权限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权限内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合并为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收到所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信息公开。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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