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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4:0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年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2.处置责任: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并及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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