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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类别、等级变动核准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0 16:43: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类别、等级变动核准备案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7月4日实施)(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2007年11月20日执行)(新兵党办发〔2007〕60号) 4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或调整岗位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必须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审核备案表》(见附表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_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45.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兵团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 见附表六)和《兵团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七)、《兵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八) 、《兵团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九)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事部门核准备案。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05) 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审理责任:逐级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等级变动的有关要求,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事业单位。 3.决定责任: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等级变动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并提交处务会研究,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事业单位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类别等级变动的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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