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14日颁布)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颁布)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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