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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发布时间:2020-12-20 16:39: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法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2001年5月18日颁布)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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