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法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和处理。 2.调查责任: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被处理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执行责任: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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