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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20-12-20 16:31:4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全师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全师企业退休职工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人数和待遇款项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企业退休职工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人数和待遇进行汇总,送达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银行。 4.实施责任:每月月底前发放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核对代发银行出具的发放明细单,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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