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