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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18 18:32:5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5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8〕120号,2018年实施)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2020〕3号,2020年实施)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兵团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 (2)享受城镇(包括集体所有制连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7)其他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师、团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劳动力管理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师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3.决定责任: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在《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4.送达责任:将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员;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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