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职权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支付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2015年4月6日颁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全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职业年金待遇的人数和职业年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全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人数和待遇款项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人数和待遇进行汇总,送达社会化发放银行。 4.实施责任:每月月底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核对代发银行出具的发放明细单,对职业年金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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