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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发布时间:2020-12-18 18:21: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对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发放养老金。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全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全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人数和待遇款项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人数和待遇进行汇总,送达社会化发放银行。 4.实施责任:每月月底前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核对代发银行出具的发放明细单,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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