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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