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植物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 |
职权依据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兵团局或兵团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兵团局或兵团研究决定,以兵团局或兵团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农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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