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
职权依据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为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原料进行扣押,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阶段:对生产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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