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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6:0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师团农业单位及气象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农业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以七师气象局、人影办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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