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6: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施行) 第十二条第三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销售、维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规章】《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施行) 第三条第一、二款 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准备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整改阶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严重的生产或者销售企业,要责令当事人整改。 4.处置阶段: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整改通知下达部门应当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资格;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5.事后监管阶段:监督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