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防雷减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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