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 职权名称 | 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
| 职权依据 |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二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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