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移送阶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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