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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4 16:07: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产地受到污染威胁时,应当责令致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采取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农产品产地发生污染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发生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时,应当依照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产地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开展产地安全监测 和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 2006年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产品产地安全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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