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3.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4.整改验收阶段:对有问题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5.处置决定:检查结束后按规定通报结果。
6.事后监管阶段:对有问题的企业在责令整改后,继续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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