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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种质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6:00:2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种质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规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13年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违反种质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农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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