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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3:27:5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农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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