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第四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行政检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1)证据收集。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2)听取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复核。
3.审查阶段:(1)调查结果审查。主管局长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2)集体讨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的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1)处罚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证告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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