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检测结果不实,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人员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检测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3.审查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的,要采取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检测机构法人予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检测机构法人。 7.执行阶段:督查处理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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