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企业、社会组织违法销售畜产品的,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人员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3.审查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的,要采取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处理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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