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时,有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4.告知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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