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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强制性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4 13: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强制性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包装、保鲜、贮存和运输中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人员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3.审查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的,要采取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处理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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