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2011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擅自交付使用,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加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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