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时或接到举报,饲料生产企业有欺骗、假冒、买卖许可证文件等情形时,应审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安排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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