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不落实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或接到举报,饲料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存在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予以核查,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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