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号发布 2007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或接到举报投诉,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或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对违法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的人员时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 3.审查阶段: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调查结果报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情节复杂的,要采取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4.告知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5.决定阶段: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处理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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