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条件、私自拆包分装、经营失效霉变的饲料或是销售饲料不实行购销台帐行为的,应当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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