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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24 12:21:2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职权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 2016年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责任主体 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请。提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来历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正前方45度右侧三寸彩色照片两张。 2、审查责任:查验岗审查出厂合格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凭证不齐全一次告知补齐;凭证不真实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不合格不予受理。 3、决定责任:凭证齐全真实,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合格。登记审核岗2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料,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档案管理岗,建立机车档案,并存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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