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2016年实施)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 2、审查责任:受理岗审核申请人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存资料,录入信息,办理考试预约,告知申请人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不具备条件的重新申请。 3、决定责任:考试岗按规定进行考试。不合格的补考合格。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录入考试结果,复核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资料,装订资料并存档。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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