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核发 |
职权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2016年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阶段:农机监理业务领导岗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同意制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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