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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发布时间:2020-12-21 13:49: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名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责任主体 师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时所需材料。2.审查环节责任:基层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状况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代表进行听证评议,评议通过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民政局。3.决定环节责任:师民政局对基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4.事后监管责任:补贴由民政局统一下拨到各单位,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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