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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社会组织的评估

发布时间:2020-12-21 13:44: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内社会组织的评估
职权依据 【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师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评估办公室通知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评估材料,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由相关专家组对评估材料进行查阅并到实地进行评估,提出初评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 3.决定阶段:评估委员会作出终评结论并公示,有复核情况的,复核委员会进行复评。民政厅确认评估等级。 4.送达阶段:制作并颁发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对作出评估结论的材料归档并公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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