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仅授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仅授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2008修正) 第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规定,负责兵团系统的殡葬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师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