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权限内殡葬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21 13:35:1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权限内殡葬管理
职权依据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殡葬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规定,负责兵团系统的殡葬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责任主体 师市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性公墓进行年检。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