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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25 13: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015年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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