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广告牌匾制作的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教育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等,发现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按照语言文字法,指定专人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语言文字违规情况进行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处罚的决定,(不处罚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应当处罚的应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 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