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 |
职权依据 | 【规章】《新疆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1998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和货运代理(代办)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经营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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