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范围内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发布时间:2020-12-28 1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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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七十六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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