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管辖范围内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发布时间:2020-12-28 19:33:3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裁决
职权名称 对管辖范围内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决
职权依据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七十六条 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并按时发车;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7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赴现场进行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关行政裁决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裁决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对裁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