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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46:3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职权依据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接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交工质量验证性检测及出具核验意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对受理监督的公路工程进行交工质量核验,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3.竣工质量复测及出具鉴定报告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归档责任:对公路工程竣(交)工质量核验与复测资料及其有关意见报告等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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